关于开展杭州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志工指﹝2009﹞3号)
浏览次数:28372次 发布日期:2014-07-11 00:07 来自:杭州志愿者网
各区、县(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市属各志愿服务组织:
为更好地维护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逐步建立、完善标准化、社会化的杭州市志愿服务保障体系,根据《杭州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已于近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购买杭州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被保险人:参加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以及区、县(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市直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所有志愿者。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时间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开始,直至确认该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志愿服务活动,其保险期间至其自行终止志愿者活动时止。保险时间自2009年7月6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5日24时止。
三、保险计划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责任描述 |
意外残疾 保障(最高额) | 共用保额50000元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条款中“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
意外身故保障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的。 | |
意外伤害 医疗保障 | 5000元 | 对于每次意外事故进行治理所致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按照100%比例进行赔付。 |
1、意外残疾保障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保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意外身故保障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保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共用保险金额50000元。
3、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保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注: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责任及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自费项目和药品;
11、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
12、代配药、外配药;
13、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
14、被保险人未按投保人规定的路线、活动项目规定发生的意外事故;
15、被保险人未听从投保人要求擅自行动导致的意外事故;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8、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指定医院
1、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
2、对于意外事故急诊,可就近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事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待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指定医院治疗,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有关急诊病情的证明书;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
3、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六、理赔服务
各区、县(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和市直属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7个工作日,向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提交《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保险申请表》(附后),申请中需如实说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内容、审核意见等情况电子版和纸质材料(需加盖组织公章)各一份。不上交申请材料的不予理赔。出险时,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根据保险申请上报情况,核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明给保险公司。由于志愿者人员变动,出险时以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提供的证明为准。各区、县(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市直属志愿服务组织、被保险的志愿者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保险公司将收到材料审核完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需要调查的案件,在六十天内作出理赔决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附件:《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保险申请》
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