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26994次    发布日期:2014-07-11 00:07    来自:杭州志愿者网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细则》和《关于加强卫生系统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卫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局属管单位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杭州市卫生局

                         2013年7月2日

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卫生系统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和《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定位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市卫生局志愿服务总队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成立

(一)成立的条件

1.一般要求有30人以上的志愿者;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

6.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7.上级登记机关所要求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成立的途径

1.经主管单位同意,成立志愿服务组织。

2.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到民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四、备案登记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一般应到局团工委办理备案登记。经局团工委同意,局属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到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同时报备局团工委。其他市管医疗卫生单位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经局团工委同意,可以到局团工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申领备案登记表

到局团工委领取《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登记应准备和提交的材料

1.所在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或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填写好的《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3.章程;

4.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

1.局团工委在收到志愿服务组织为备案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做出备案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团工委可不予批准备案:

(1)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志愿者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登记

对经备案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志愿服务组织,局团工委准予备案登记,发给《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证》,编制组织注册号,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发给统一格式的相关物品资料,包括:

(1)《杭州志愿者证》样本;

(2)《杭州卫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样本;

(3)《杭州卫生志愿服务组织活动手册》样本;

(五)公告

由局团工委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工作开展

(一)志愿者招募。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二)志愿者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三)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对经培训、宣誓,服务满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的志愿者编制注册序号,发放《杭州卫生志愿者证》,将志愿者姓名、性别、身份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统一形成表格,上报杭州市卫生局团工委卫生志愿服务总队,同时上传杭州市志愿者管理服务平台(http://va.hz12355.cn/)。志愿者证号包括两个部分:(1)注册号:志愿者的身份证号;(2)注册序号: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组织注册号+到该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顺序号,如A-051-006-001(A-051是卫生局的注册号,006是所在单位的编号,001是该志愿者注册的顺序号)。 

(四)统一标识。各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原则上使用杭州卫生志愿服务标识统一格式,可以同时使用自己特有的志愿服务标识,需向局团工委申报,经同意、备案后使用。

(五)活动实施

1.确定活动内容:各志愿服务组织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2.活动备案: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参加志愿者人数达30人以上的活动,应在活动开展一周前向局团工委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服务对象等,并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报送活动信息和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活动事后备案,同时要记录在杭州市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活动手册上。

3.组织活动: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中志愿服务组织要做好交通、安全、用餐、饮水等必要的后勤保障工作,抓好活动情况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4.分享体验:活动结束后可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

5.成果确认:志愿服务组织要对志愿者的服务时数进行确认登记,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检查激励

1.年初报计划: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年初将一年工作安排和计划报局团工委备案。

2.年度检查:局团工委对所属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于每年十二月开展年度评定。

3.表彰激励:局团工委根据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挖掘典型人物,推荐参加各类评选。

4.处分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志愿服务组织,视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备案登记等处理。

六、经费

(一)来源。来源于所在单位的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单位应保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专项经费。

(二)使用原则。志愿服务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组织的资产。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三)接受监督。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七、备案撤销

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局团工委可对其撤销备案登记,并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二)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以志愿服务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影响恶劣;

(四)志愿者人数不足;

(五)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六)以上1、2、3款情形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改、变更、解释权杭州市卫生局

10、杭卫发【2013】182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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