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27963次 发布日期:2014-04-11 12:04 来自:杭州志愿者网
各区、县(市)团委、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各局(公司)、大专院校及直属团(工)委,市属各志愿服务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志愿服务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志愿服务标识的统一管理,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先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2011年8月12 日
杭州市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志愿服务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志愿服务标识的统一管理,维护和打造杭州志愿者形象,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标识包括:
(一)中国青年志愿者标识(具体见附件1);
(二)杭州志愿者标识(具体见附件2);
(三)杭州志愿者动漫形象(具体见附件3);
(四)《我奉献,我快乐》杭州志愿者之歌(具体见附件4);
(五)其他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标识;
(六)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志愿服务组织都应爱护和尊重志愿服务标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条 志愿服务标识可应用于代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身份的牌子、旗帜、帽子、服装、徽章等物品;志愿服务网站、杂志、简报、书籍、办公用品、纪念章、公益广告、海报等宣传载体;腰包、水杯、毛巾、雨伞、雨衣等志愿者后勤保障物品;志愿服务工作场所和特定场合。
第五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有明显志愿服务标识、整洁的志愿者帽子、服装或徽章。服务结束后,相关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个人应妥善保管好志愿者帽子、服装和徽章,不得随意污损、丢弃或赠送无关人员;志愿者帽子、服装或徽章只允许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活动时和特定场合穿戴,其他情况下,不得穿戴志愿者帽子、服装和徽章。
第六条 在应用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标识时,不得随意更改标识形状、颜色、字样和其他内容。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要做好对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对违规使用志愿服务标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进行劝导、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利用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青年志愿者标识
2、杭州志愿者标识(电子应用格式请到杭州志愿服务网www.hzva.org文件资料—文化材料栏目中下载,下同)
3、杭州志愿者动漫形象
4、杭州志愿者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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