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39360次 发布日期:2017-10-09 00:10 来自:杭州志愿者网
为加强对杭州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队是指出于全市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由杭州市志愿者协会自行成立,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成立的专业志愿服务队,在协会登记或备案,接受协会管理,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
二、成立与撤销
1、根据我市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为开展大型赛会、公益实践、文明创建、公共应急等志愿服务项目,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
2、服务队成立一般由协会自行组织成立,或由协会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发起成立,并接受协会的日常管理;
3、服务队名称具有鲜明的特征,一般有志愿服务项目种类命名、志愿服务阵地命名或志愿服务先进人物命名等三种命名方式;
4、服务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可由协会直接撤销:
(1)服务队注册志愿者一年内总志愿服务时数不到100小时,或一年内参与活动总次数在3次以下;
(2)服务队所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目标已经完成,或该项目已经无益于社会发展,或服务项目已被取代、淘汰的,或经协会理事会讨论一致决定撤销的;
(3)服务队所开展的志愿服务严重违规违纪,违反省、市志愿服务条例,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服务队成立或撤销均需经过协会发文公告。
三、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安排、承接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等培训;
3、参与协会对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
4、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必需物质和安全保障;
6、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四、义务
1、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志愿服务工作;
3、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会议、沙龙、交流分享与培训等活动;
4、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6、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装、证件和志愿者标志;
7、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服务队负责人任命与卸免
1、服务队主要负责人包括服务队队长、副队长,原则上均由协会认可的志愿者骨干担任;
2、新成立的服务队,首届队长由协会直接任命,换届时由服务队队委会或全体志愿者会议通过民主差额选举产生,原则上应获得参会总人数2/3以上赞成;
3、服务队副队长由队长提名,并由队委会或全体志愿者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应获得参会总人数1/2以上赞成;
4、队长、副队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或队伍发展需要,队长、副队长可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过两届连任的,需召开服务队全体志愿者会议进行集体表决,会议需有该队志愿者总数2/3以上参加才能召开,应得到参会总人数2/3以上赞成,并经协会同意后,才可继续连任;
5、允许服务队主要负责人由于个人自身原因辞去职务,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辞去职务的申请,以便服务队工作正常过渡交接。队长申请辞去职务,由服务队按照选举流程启动选举程序;副队长申请辞去职务,由队长另行提名副队长,再启动选举程序;
6、服务队主要负责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协会直接卸免:
(1)无提前报备、请假的情况下,一年内超过60天以上联系不上的,一年内无故缺席应参加会议或活动累计达3次(含3次)者,一年内因各种原因缺席应参加会议或活动累计达5次(含5次)者;
(2)明显与队伍脱钩,全年不召开队伍骨干会议,或由其个人原因致使队伍组织参与活动在3次以下者;
(3)涉嫌犯法或严重违规违纪的,违反省、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或严重影响志愿者形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在担任志愿服务活动领队过程中,出现可由协会直接卸免情节的;
7、服务队主要负责人任命和撤销均需经过协会正式发文公告。
六、组织与管理
1、服务队应重视志愿者培训工作。志愿者均应通过志愿者基础理念培训后方可加入队伍,服务队应根据服务需要和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常开展理念培训、专业培训、岗前培训、骨干培训等各类培训;
2、服务队应重视志愿者时数统计工作。志愿者均应使用志愿汇信息管理系统,服务队应委派专人进行管理,根据协会要求,真实、有效发布活动信息,记录服务时数;
3、服务队应结合队伍实际,根据协会要求,常态化开展服务项目,并积极拓展志愿服务阵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扩大志愿服务影响力。协会支持服务队自主开展志愿服务,并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4、服务队应重视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服务前可前往协会借用志愿者服装,服务时应根据要求规范穿着服装、佩戴标识,做好活动安全提醒,服务后及时做好志愿者补贴发放、信息报送等后续工作;
5、服务队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队委会或骨干会议,讨论队伍重大事项、发展决策、项目拓展等事宜。每年应组织至少2次针对不同项目或活动的总结会、分享会,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建议意见。
七、考核、激励和表彰
1、考核、激励和表彰的主要依据为服务时数;
2、协会根据各服务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推荐各级各类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者等评选。根据服务队的项目影响力、受益面、项目成效等综合因素,推荐参加各级各类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
3、服务队的注册志愿者符合评选标准后,可由服务队申报、协会推荐、全市统一评定等程序,授予杭州市功勋志愿者称号;
4、各服务队可在征得协会同意后,依据志愿服务时数,同时参考服务业绩,自行开展队内的评选表彰活动。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杭州市志愿者协会;
2、各区、县(市)志愿者协会所属志愿服务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